醫學倫理定義
醫學倫理是人類是非價值的應用,以促使醫療照顧具有道德性。
1. 此包含醫療行為的道德判斷。
2. 是醫療照顧環境中,倫理原則實際的應用。
3. 是站在醫學立場來促進病人身體之醫治及整體社會之和諧。
4. 強調的是一種完全的治療(complete Healing)。
Taber’s Cyclopedic Medical Dictionary編者認為醫事倫理是「制約醫事行為的一系列道德原則,包括醫師與病人,與病人家屬,與醫師同仁以及整個社會的關係。」,廣義的醫學倫理應包括醫療、教學、研究、行政的醫學倫理的定義。
醫學倫理發展史
1. 1800 B.C. Hammurabi 法典就提到”醫師”的職責。
2. 500 B.C. 希波克拉提斯宣言(Hippocratic oath):內容除關於疾病的觀察、治療、診斷和醫師們所必須負擔的責任外,也包涵了醫師的一種宣誓。
3. 1200 A.D. Rabbi Moses Ben Maimon(猶太人)發表了醫療法典。
4. 1821 A.D. 英國公共衛生學家Thomas Percival 著「醫事倫理規範」出版。
該規則區分了四部份:
o 與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有關的醫事倫理行為。
o 私人開業與一般醫療作業有關的醫事倫理行為。
o 醫生與藥劑師之間的醫事禮節。
o 醫事專業人員對某些需要法律知識的職責。
國際上其他醫學社團所制定的各種有關醫事倫理的規則,包括世界醫學會所制定的各種「宣言」,都是依照Thomas Percival原先所採用的文體。
5. 1874 A.D. 美國的醫學協會成立,發表倫理規章。
6. 1984美加醫學院規定醫學倫理務必在課程裡加入規劃列為必修課程。
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
根據Tom Beauchamp 及James Childress於1979年出版「醫學倫理原則」一書中指出醫療倫理
共有六大基本原則:
第一是行善原則(Beneficence),亦即醫師要盡其所能延長病人之生命且減輕病人之痛苦。
第二是誠信原則(Veractity),亦即醫師對其病人有「以誠信相對待」的義務。
第三是自主原則(Autonomy),亦即病患對其己身之診療決定的自主權必須得到醫師的尊重。
第四是不傷害原則(Nonmaleficence),亦即醫師要盡其所能避免病人承受不必要的身心傷害。
第五是保密原則(Confidentiality),亦即醫師對病人的病情負有保密的責任。
第六是公義原則(Justice),亦即醫師在面對有限的醫療資源時,應以社會公平、正義的考量來協助合理分配此醫療資源給真正最需要它的人。
臨床實務上可能面臨的醫學倫理的問題
同意、資訊之公開、能力、自願、代理醫療決定、醫療預囑、告知病情、守密、兒童健康照護倫理、母親與胎兒之兩難、遺傳學的倫理議題、研究倫理、安樂死與協助自殺、維生系統的適當使用、臨終生命品質照護、資源分配與利益衝突……等。
影響醫學倫理觀點的因素有下列幾點
1. 醫學科技急速的發展:德國明令禁止胚胎研究,美國柯林頓政府嚴禁人類複製技術的開發,都是近年來最受矚目之生殖醫學倫理發展的議題。
2. 社會變遷:由傳統父權主義(Paternalism)演變至女性主義者的臨床醫學,如不孕婦治療方式的適當性探討。
3. 醫療角色變遷: 醫學從以「照顧」(Care)變成以「醫治」(Cure)為目的的醫學,如現今醫界提倡之安寧緩和醫療(Hospice-palliative care)。
4. 醫學專業同儕間之道德論證:
o Parson (1951) 所提出的醫病關係模式:他認為疾病行為的建立是一種社會機制,社會的期待是病人可以暫時免除正常的社會責任,如工作等,不必為自己的生病負責,反而需要別人的照顧。
o Freidson(1960) 的「協商模式」,即在醫病接觸的過程中,兩個具有不同文化、常規與隸屬不同系統 ( 俗民與醫療 ) 的個體將會透過協商方式來獲致互相都可接受的決定。
o John M.Beazley提出倫理是約束我們行動的原則,道德則是倫理的實踐。視倫理為學識、道德為技能、實踐為美德,此三者的關係可以一句話來概括:「學識是知道下一次做什麼,技能是知道如何去做、美德就是去做」。
5. 醫學倫理相關的教育訓練方式: 一般日常醫療行為的倫理問題,在醫學歷史中已涵蓋於相關的教育訓練裡;現今各醫學倫理之訓練已納入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劃(PGY)的課程中。
6. 醫療訴訟:注重醫病關係(physician-patient relationship )的發展,減少醫療糾紛(Medical dispute)產生。
7. 全民健保:醫病關係演變成三角關係,醫療給付的判定與方法多少使醫療品質及醫病關係起了變化。
8. 宗教:宗教團體認為生命的權利是不可違背的天賦人權,故反對墮胎、代理孕母…..等違反尊重生命的行動。
9. 消費主義的興起:醫學方面,病人除了知的權利外,也要有安全、選擇與說話的權利;醫院需向病人解釋醫療時所面臨的過程。
10. 新藥物:新而藥效強大的藥與日俱增,醫師已有選擇藥物的機會,而如何對所選擇的新藥作評估?此已為相當重要的議題。

(以上內容為網路上所節錄)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it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