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健保署『門診特定用藥重複核扣方案』規定,自民國104年7月起,於本院門診若有提早看診情形,重複天數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將不予給付;自民國105年7月起,於本院門診就醫之民眾,醫師皆需查詢包括在其他醫療院所就診之藥物是否有重複開立,且重複開出之藥費及藥事服務將不予給付。故為珍惜醫療資源,並確保民眾用藥安全,下列事項請就診民眾配合:
一、 於本院門診就醫之民眾,請依約定時間到診。
二、 若提早門診時間超過7日以上:
1. 病情有變化,需調整用藥:可以掛號、看診,開立調整的用藥,但無法開立原本用藥。
2. 病情無變化,僅需開一樣的藥:將無法看診開藥,敬請見諒。
三、 若提早門診時間於7日以內(含7日):
可以看診拿藥,但仍需查詢『健保雲端藥歷』及『管制用藥關懷名單』,確認並無囤積過量藥物。
四、 自民國105年7月起,於本院門診就醫之民眾,皆需查詢『健保雲端藥歷』及『管制用藥關懷名單』,敬請簽署相關同意書,若無同意書以致無法查詢者,開立藥物以3日為限。
若有不便,敬請見諒。
相關問題諮詢,請洽本院掛號櫃檯(電話930-8010轉總機0)或門診護理人員(分機114)。
或直接洽詢健保署0800-030-598或02-2706-586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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